“金包銀”騙局是一種利用交易者對黃金飾品的辨別能力不足,以假亂真,騙取錢財的欺詐手段。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金包銀”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
事發(fā)2023年7月至8月期間,陳某在福建龍巖、廣東梅州實施兩起詐騙。其使用兩條特殊加工的金屬項鏈作為作案工具:一條黃金含量僅4.23%的合金項鏈,另一條則通過表面鍍金掩蓋內部足銀材質。陳某虛構身份,謊稱項鏈為純金制品,先后騙取數碼店及托賣行老板信任,以抵押形式獲取贓款共計7.3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手段,致使被害人對首飾材質產生錯誤認知并處分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法官表示,商家及典當行業(yè)在收當貴金屬時,應嚴格執(zhí)行“表面檢測+破壞性檢驗”雙重程序,使用專業(yè)光譜儀等設備核實成分,必要時剪開飾品查驗內層材質。同時,需全面核查客戶身份證件及物品來源證明,對手續(xù)存疑的交易堅決拒絕,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新羅法院羅婷婷 賴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