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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強奸案一審后為何不上訴?張母:未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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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舊照

原標題:最高法指令再審張志超強奸殺人案,張母:兒子被刑訊逼供

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指令再審山東張志超案。2005年2月,15歲的山東臨沭縣高一學生張志超,因涉嫌強奸并殺害同校一名女生被當?shù)鼐叫叹。一年后,山東臨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奸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張志超沒有提出上訴。

入獄5年之后,張志超否認當年案件是他所為,并稱其在審訊階段受到警方刑訊逼供。中國之聲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查到的裁定書顯示,2017年11月16號,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志超強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張志超今年28歲。將近一半的生命,在監(jiān)獄中度過,如今仍在服刑當中。2005年,這名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的班長,因為被指認出現(xiàn)在案發(fā)現(xiàn)場附近,卷入了一場強奸殺人案。法院最終認定他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他并未上訴。另一名同學也因為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入獄5年之后,張志超提出申訴,說事情不是他干的。

律師:案件存在眾多矛盾證據(jù)

王殿學是為張志超提供申訴服務的律師之一。他說,案件的疑點太多了。首先,偵查實驗表明,張志超無法在判決書認定的時間里,完成一系列犯罪行為:“比如說根據(jù)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年的判決書,張志超大約在三分半的時間里,需要完成強奸、殺人、藏尸、交代同案犯不報案,同時還要跑下樓,穿過跑操的學生,去小賣部買一把鎖回來把門鎖上。這個我們做過實驗,僅僅跑下去買鎖,即便不穿過(上早操的)學生,上面沒有一個人(的情況下),這個時間也是完不成的。”

而且判決書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奸行為的地點,是在一個隨時有人員活動的樓道里,王殿學認為,這有違常理:“樓下那個小賣部的店主也作證。他的這個小賣部是早上七點多才開門,而判決書寫的他去買鎖的時間是六點二十多分,那么這個業(yè)主已經(jīng)證明了,他6:20多是從來沒有開過張的,店主也是不可能去賣鎖的。”

在王殿學看來,還有一個非常重大的疑點是,證人證言所說的死者遇害前所穿的衣服,與案發(fā)現(xiàn)場所穿的衣服,完全不同:“根據(jù)死者當天早上進入學校的時候,跟她一起進入校園,并且頭一天晚上住在一起的一個女生(在案發(fā)),當天向公安做的一個筆錄提到,死者穿的衣服是黃色的棉衣,白色的褲子,而在死亡現(xiàn)場,她(死者)穿的衣服是紅色的棉衣,藍色的褲子。那么非常明顯,死者是不可能在進了學校十幾分鐘遇害之后,再換一身衣服的,那么這也是非常重大的一個疑點。”

從2014年開始為張志超提供申訴服務的律師李遜表示,經(jīng)過查閱本案的卷宗,他們發(fā)現(xiàn),這個案件當中,用以認定張志超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基本上是言辭證據(jù):“比如說被害人的一些生理上的特征,因為涉及到隱私,我在這里就不能過多的表述。這些也都是跟客觀自然現(xiàn)象是不相符的,是違背法醫(yī)學的,他得不出來被害人是張志超強奸殺死的;包括說這個張志超說強奸殺人的這個工具,用一把小刀割破尸體,這些小刀、物證什么的都通通找不到。尸檢報告有被害人照片,我明顯看到被害人頭部有生前傷,所謂生前傷,就是她一定是在生前被人用平板類的物體擊打過頭部的,這個生前傷很明顯的,但是這個傷是怎么來的?在這個卷宗當中也沒有任何反映。但是我非常奇怪的就是,在一審過程當中的這些矛盾的證據(jù),都沒有被拿出來,都沒有被重視。”

張志超母親:兒子是被刑訊逼供

可是,作為定案的這些證據(jù)材料都是怎么來的?一審判決后,張志超為什么沒有上訴?

張志超的媽媽說,丈夫很早就去世了,自己沒有多少文化,也不懂法律。她沒有收到過張志超被定罪的一審判決書,也不知該怎么申訴:“省法院的人問我,你怎么只有一審呢?你的二審呢?我說一審的判決書你們也沒給我呀,我怎么去申訴呢?我怎么去給他上訴?所以我就說,我也不知道我兒子的二審在哪里。后來我兒子等了很長時間才說:媽媽,他們刑訊逼供我,我一直不敢說。我說孩子,你怎么不早說呢?五六年了,他一直不敢說,連他自己被冤了他都不敢說,(他只是)一個15歲的孩子。”

以上說法,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確認。

訴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研讀了張志超案的相關材料后,接受中國之聲采訪時說:“我看了這個材料,現(xiàn)在的證據(jù)主要是口供?偟目捶ㄊ,我認為這個案件應該提起再審。而且我認為,現(xiàn)有的材料有幾條材料站得住,就應該“平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wèi)東認為,應該通過完善立法,界定省一級法院在申訴案件中的職能和作用。“如果司法機關不予重視,不予理睬當事人,申訴人你就跑斷了腿也沒有用,申訴難就這么出來的。那么他申訴人在下面解決不了,他就往上面跑,所以申訴濫也由此產(chǎn)生。刑事申訴如何來認定或者界定,省一級法院在申訴中的這個職能和作用要發(fā)揮好。因為我們很多案件要過省高院這一關。實際上還有很多的案子,省高院這一級的申訴,他就給你拖著。司法改革也把冤假錯案的糾正,放在了人權司法保障的完善這一部分,作為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記者:肖源、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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