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一個人的根本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是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然而,當權力駕馭了法律,使法律失去了他應有的公平公證,那么,我們的合法權益又該如何來保障?誰來保障?
事發(fā)學校
在云南省昭通市魯?shù)榭h就出現(xiàn)這樣一件離奇的案件。事情發(fā)生在2014年9月15日上午,魯?shù)榭h第一中學教職工何必順老師在學校教師周轉房10幢樓頂檢查供水系統(tǒng)時不幸遇難。
在很多人的生活中,這是一個難忘的幸福時光,而對于何必順家人來說,這是一個撕心裂肺的傷害。然而,在沉痛親人遇難的背后,更讓人雪上加霜的是工傷理賠困難重重。同時也給在編的公職人員敲響了警鐘,“天有不測風云”,假如在未來的路上遇到什么不測,你們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誰來保障呢?
法醫(yī)現(xiàn)場核查
何必順老師離世之后,魯?shù)榭h公安局文屏鎮(zhèn)派出所第一時間投入到了案件的偵破工作,有關部門也投身到相關的取證階段。最后經(jīng)司法鑒定,確定了何必順死亡于2014年9月15日上午9時許。隨后魯?shù)榭h第一中學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向昭通市魯?shù)榭h人社局提出《工傷理賠申請》。在魯?shù)榭h人社局申報的過程中,卻遭到昭通市人社局在無任何證據(jù)支撐的情況下,主觀臆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時間,在整個魯?shù)榭h一中嘩然四起,全校教職之間議論紛紛,令整個教育系統(tǒng)公職人員人心惶惶。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昭通市人社局做此決定?是地方財政吃緊還是另有隱情?
昭通市人社局對何必順“工亡”《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決定,是對何必順老師工作勤懇的否定,是對所有一心為公奮不顧身的公職進行的否定。對于何必順家人來說,無疑是在傷口上撒鹽。對于那些舍身忘我一心為民的公職人員來說,無疑是給政治理想蓋上了一層朦朧的面紗。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工傷的切身利益,何必順家人決心走維權之路,哪怕一波三折也要維權到底。因此,何必順家人于2014年11月17日將昭通市人社局向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昭通市人社局取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昭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及質證后法院作出了公平公證的判決,駁回了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的昭人社工決(2014)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同時判決昭通市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昭通市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便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審查后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何必順老師乃魯?shù)榭h一中工勤人員,擔負著學校駕駛員及學校零星辦公用品采購和校產(chǎn)管理工作,魯?shù)榭h一中教師周轉房屬于學校管理范圍,也是何必順工作崗位范圍。昭通市中院認為何必順死亡符合《工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與撤銷。同時認定昭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得當,駁回昭通市人社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二審判決生效后,昭通市人社局依然不執(zhí)行相關判決,于2015年4月21日重新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完全無視人民法院兩審生效判決的存在。在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的情況下,依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何必順家人再次向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昭通市人社局撤銷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經(jīng)昭陽區(qū)人民法院審查后再次作出判決,判決撤銷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的昭人社工決(2015)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昭通市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然而昭通市人社局依然無視判決的存在,不予作出法院生效的判決。
移花接木不予工傷認定實屬別有用心。通過《(2014)昭陽行初字第28號判決書》《(2015)昭中行終字第14號》《(2015)昭陽行初字第16號》判決書中顯示,昭通市人社局對何必順死亡“不予工傷認定”的理由完全是綁架事實和證據(jù)的無稽之談,偽辯理由與調查事實聲東擊西,矛盾重重。其行為涉嫌玩忽職守、顛倒是非,其目的涉嫌假公濟私、別有用心。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通過多組證據(jù)證實,何必順之死符合既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然而昭通市人社局無視證據(jù)存在,否認了何必順工傷死亡的事實,其理由完全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昭通市人社局第一條辯稱:“2014年9月15日早上11時許,云南省魯?shù)榭h第一中學駕駛員何必順突然失蹤,何必順近親屬及學校教職工并不清楚在哪里,干什么?失蹤后經(jīng)何必順近親屬和學校教師漫無目標的四處尋找,直到當晚19時10分左右,教職工在尋找完文屏山、工作地和整個校園后,想到只有房頂沒找了,就無意識的上何必順家住宿樓房頂將其找到。找到時間已經(jīng)死亡,死亡地點并不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時間也不在工作時間。”不得而知,根據(jù)相關司法鑒定結論顯示,何必順死亡于2014年9月15日上午9時許,而昭通市人社局卻稱何必順死亡于上午11時許,完全無視證據(jù)。根據(jù)日歷顯示,何必順死亡當天屬于星期一。根據(jù)相關筆錄顯示,何必順早上8時已經(jīng)開著公車出過校園,說明其已經(jīng)投身工作崗位。根據(jù)昭通市人社局調查的筆錄顯示,何必順老師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只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區(qū)域內保持通訊暢通既視為在崗,其筆錄明確指出何必順可以在辦公室,也可以在家待命。而死亡地點系魯?shù)榭h一中教職工宿舍樓10幢樓頂,而教職工宿舍樓位于學校校園內,根據(jù)昭通市人社局調查筆錄顯示,魯?shù)榭h第一中學校方對教職工宿舍樓具有管理權。根據(jù)魯?shù)榭h第一中學規(guī)劃圖及土地使用證足以證實,教職工宿舍樓10幢隸屬魯?shù)榭h第一中學所有。昭通市人社局拿什么證據(jù)說何必順死亡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呢?
其次,昭通市人社局在判決書中指出,“不予認定何必順死亡為工亡的依據(jù)是經(jīng)魯?shù)榭h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被告與魯?shù)榭h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審核確定的事實。”通過昭通市人社局的調查筆錄顯示,沒有一條筆錄證實何必順死亡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而筆錄清晰的記錄著何必順老師工作的事實和依據(jù)。
其三,昭通市人社局在判決中辯稱:“參與尋找的兩位教師想到只剩下房頂沒有找了,最后無意識的上到何必順家居住樓頂(魯?shù)榭h第一人民中學教師家屬區(qū)10幢1單元)找到何必順。”這是一種幼稚而可笑的偽辯行為,前后表達矛盾倍出。第一句話已經(jīng)陳述了“兩位老師想到”,表達了兩位老師的主觀意識,而后一句話卻又稱“無意識”,完全是本末倒置、顛倒是非之舉。
其四,昭通市人社局在判決中辯稱:“何必順失蹤后其近親屬和教職工共尋找了8個多小時,尋找過程全是無任何目標的情況下進行。若何必順曾經(jīng)檢查過供水系統(tǒng),教職工就不會尋找8小時還想不得去供水系統(tǒng)處尋找,其近親屬更不會尋找了8小時還想不得何必順會去檢查供水系統(tǒng)。大家也不會找完文屏山,找完其平時工作地點,找完整個校園后,才會無意識的到唯一剩下未找的個人住房樓頂將其找到。并且在整個尋找過程中,沒有任何人想到和說到何必順會去檢查供水系統(tǒng),其相關領導也未接到供水出問題的報告,也未安排過何必順檢查供水系統(tǒng)。因此,原告稱何必順是檢查供水系統(tǒng)的事實純屬虛構。”
通過現(xiàn)象看本質,昭通市人社局完全無視相關證據(jù)和客觀事實。就尋找的時間而言,在派出所調查的詢問筆錄中明確指出,下午15時55分左右何必順近親屬及學校老師才開始對何必順老師失蹤的尋找,而昭通市人社局卻聲稱找了8個多小時。這8個多小時是如何算出來的,有待昭通市人社局解密。就尋找過程而言,任何人對失蹤人員的尋找,都會優(yōu)先考慮經(jīng)常出沒的地方。就檢查供水系統(tǒng)而言,在昭通市人社局調查的筆錄中明確指出,何必順老師具有對學校供水系統(tǒng)檢查的職責。
從客觀的角度來說,作為昭通市人社局對這一客觀事實的認識,是一種幼稚的無稽之談。就工作崗位而言,何必順自投入工作開始,既沒有回家,也沒有證據(jù)顯示何必順老師從事私人活動,而是在進行教職工宿舍樓供水系統(tǒng)的檢查。且檢查宿舍供水系統(tǒng)隸屬何必順的工作范圍有據(jù)可依,昭通市人社局沒理由否定何必順老師檢查供水系統(tǒng)不屬于工作崗位。
其五,在昭通市人社局的答辯中,還存在這么一個不成方圓的辯論:“經(jīng)被告調查,何必順死亡的現(xiàn)場沒有帶任何檢查其供水系統(tǒng)用的工具,并且蓄水塔及主供水系統(tǒng)在樓頂附加層,附加層高度和水塔高度共有4米左右,何必順不使用樓梯等工具是無法開展檢查的。”眾所周知,很多檢查只是通過對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進行一定的觀察。對于供水系統(tǒng)而言,其初步檢查就是觀察供水系統(tǒng)有沒有滲水現(xiàn)象。若出現(xiàn)滲水現(xiàn)象,滲水地方會出現(xiàn)大面積侵濕,幾米外也能看到。在不需要使用工具的情況下就能發(fā)現(xiàn)的問題,誰還會“脫了褲子放屁呢”?
法院判決書
經(jīng)過三次的訴訟判決,昭通市人社局依然不服,再次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新收集的證據(jù),新的證據(jù)包括《購房協(xié)議書》、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住房公積金貸款發(fā)放通知書及貸款職工還款明細等相關證據(jù)。其證明何必順購買了縣一中位于東正街91號校內周轉房一套。何必順居住的縣一中教職工宿舍樓第10幢住房,一樓為學校食堂,二至七樓為教師住房,何必順家住二樓。同時昭通市人社局向昭通市中院遞交了人社局調取的縣一中后勤部主任陳某亮、食堂經(jīng)理鄧某、縣一中臨時水電工陳某華等人的調查筆錄。
《(2016)云06號行終6號判決》指出:“何必順居住的房屋系其向第三人縣一中出資購買,并向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貸款并按時還款,以及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必順在學校內失蹤多時后于當晚在學校職工住房10幢樓頂發(fā)現(xiàn)其死亡的事實,并不能證明何必順死亡現(xiàn)場的供水系統(tǒng)屬其私用,不能證明何必順從事私人活動,未在其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突發(fā)疾病死亡的事實,對證據(jù)能夠證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判決中同時強調:“經(jīng)審查,一審判決程序合法,本院認證與一審判決一致,認定案件事實除何必順在自己住房樓頂死亡系在工作崗位死亡的事實外,其他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通過昭通市中院判決指出與強調的內容出現(xiàn)了兩種相互排斥的言詞博弈,前者指出:“不能證明何必順死亡現(xiàn)場的供水系統(tǒng)屬其私用,不能證明何必順從事私人活動,未在其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突發(fā)疾病死亡的事實,”而后者又說“除何必順在自己住房樓頂死亡系在工作崗位死亡的事實外”,這樣的矛盾不應該在莊嚴的法律面前出現(xiàn),更不應該在法律的執(zhí)行者中存在,無不令人驚訝。
因此,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云06號行終6號》判決中便將爭議的焦點定性為“何必順在自己住房樓頂死亡是否屬于在工作崗位死亡的問題”?法院在此對爭議的焦點定性實屬不當。根據(jù)昭通市人社局提供新搜集的證據(jù),只能證明何必順老師在學校教職工宿舍樓擁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權,并不能證明教師宿舍樓整幢系何必順所有。而且何必順所居住的10幢宿舍樓系魯?shù)榭h一中教師周轉房,共七層,一樓系學校食堂,二至七樓為住房,而何必順所住房屋在二樓,就整幢建筑來說只是九牛一毛,怎能主觀臆斷將其定性為“自己的住房”呢?
學校土地使用證
眾所周知,萬丈高樓平地起,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權力主體。而何必順所居住的10幢建筑的土地所有權乃學校所有,學校負有對學校整體的使用權和管理權。雖然教師周轉房有售賣的情況,而購買主體只擁有對購買空間的使用權。這就相當于我們在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樣,我們購買了一張座位票,在使用期限內擁有對這個座位的使用權,而不能說我們買了這張票就意味著這輛車是我們的。
判決中作出評判認為,“縣一中聘請有水電工專門負責學校的水電維修,何必順對校產(chǎn)管理職責只是對班級課桌等教室內的物品登記造冊后發(fā)放給各班級使用,何必順在其自己所居住的教師住房供水系統(tǒng)未出現(xiàn)故障,以及何必順未接受單位的指派對教師住房供水系統(tǒng)進行檢修的情況下,在其居住的樓頂死亡,應不屬于在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的相關事實。法院的結論是否依據(jù)證據(jù)和事實作出值得考量。
其一,昭通市人社局對陳某華的調查筆錄中明確指出,陳某華在學校的具體職責是“學校水表抄寫工作,抄好后把數(shù)據(jù)報給負責后勤的陳某亮老師,另外還負責學校除食堂外的供水系統(tǒng)的維修工作。”同時指出“學校的用水系統(tǒng)出現(xiàn)問題,主要是學校負責后勤的陳某亮老師和何必順老師打電話給陳某華報修”。通過這組證據(jù)明顯說明陳某華老師只是負責維修,不包含檢查。反而說明了何必順老師對學校的供水系統(tǒng)具有檢查任務。本判決中法院指出學校聘有水電工負責學校的水電維修,根據(jù)相關筆錄顯示,維修并未包含檢查,檢查與維修明顯各負其職。
其二,人社局對陳某亮的調查筆錄中,陳某亮老師明確指出,“何必順所居住的這一幢住房的供水,自修建完工供水有時不正常,在何必順搬進這幢教師住房的當年,陳某亮就明確叫何必順在供水不正常的時候去看一下,若有問題,直接向他匯報”。足以證明何必順老師已受學校領導的安排,負有對教師宿舍樓供水系統(tǒng)的檢查職責。
其三,昭通市人社局的調查筆錄顯示,“何必順上班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時候在辦公室,有時在家,學校有事隨叫隨到,沒事的時候也可以在家待命。”證據(jù)足以證明何必順老師所居住的教職工宿舍樓隸屬學校管理區(qū)域,已明確了“在家待命”也屬工作崗位,更何況是在教師周轉房樓頂呢。
通過各組證據(jù)證實,何必順老師死亡事實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而昭通市人社局補充提供的證據(jù)只能證明何必順老師在學校教師周轉房購買到一套住房,并不能證明學校教職工宿舍樓不屬于學校所有,也不能證實學校對這幢建筑沒有管理權,更不能證明何必順死亡的事實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之規(guī)定。相反,多組證據(jù)證實何必順老師死亡的這幢建筑物系學校的公共管理區(qū)域。
就法院在此判決中指出和認為的事實,與之前判決同屬同一件事實,卻與之前的三次判決自相矛盾。根據(jù)判決的種種跡象表明,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號行終6號判決》是一個不公平的判決,沒有公平對待證據(jù),不能客觀正視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昭通市人社局作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先是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亂作決定,后是違法作出行政行為,相關部門領導涉嫌濫用職權。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向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jù)。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昭通市人社局的調查取證已經(jīng)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更何況是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作為被告,在訴訟中不能再去補充證據(jù)來證實自己的主張,而且是在終審判決生效后再去收集的證據(jù)。因此,在生效判決作出后收集的證據(jù)完全無效。其次,該證據(jù)不具備否定何必順老師在工作崗位的事實;第三,不能證明何必順老師住了這幢樓的其中一套住房,就此推斷這幢樓是何必順老師家所有,也不能證明何必順老師的突發(fā)疾病死亡系在自家樓頂。
而市中院根據(jù)本案收集在卷的證據(jù)認為,何必順老師未接受單位指派對教師住房的供水系統(tǒng)進行檢修的情況下,在其居住的樓頂死亡,應不屬于在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則涉嫌主觀臆斷,斷章取義,超越了法律賦予的權力。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這樣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作為法律的執(zhí)法者,不能無視證據(jù)的存在,主觀臆斷,斷章取義。一次不公平的判決,就好比醫(yī)生看病,抓不住病根實施治療,輕則傷財重則害命,其結果不攻自破。(來源:中國法制報道 作者:亮劍)